【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近日連日豪雨造成高雄地區部分災情,連帶也有許多漂流木因豪雨導致被沖刷到河川地及海上,漁民航行作業時需要清理海上漂流木,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漂流木運回自家保管,就可能有觸法的疑慮。
海上打撈之漂流木是屬於遺失物,所以在處理上就像我們在路上撿到錢包的概念是一樣的,如果撿到錢包要先交給警察單位辦理認領,如無人認領再由警察單位依民法第803及第805條公告六個月,如果6個月內有人提出證據証明該錢包是屬他所有,拾得人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10分之1,如逾公告期限未有人主張所有權,則依民法第807條規定,該物品再由拾得人領回,所以漁民打撈海上漂流木進港後,由海巡機關、警察機關或該港區管理機關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直轄縣巿政府林業單位或林務局所屬林區管理處)進行判識,經判識烙有國(公)有記號或法定貴重木,則由林區管理處認領運回集中保管,再依民法第805條規定,予以打撈者林產物標售價金之10分之1以為報酬,非貴重木或無法判定權屬者,依民法第810條拾得遺失物規定,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公告招領,如果民眾沒有依上面所講的規定辦理私下將漂流木載回,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或漂流物罪。
民眾如有漂流木相關撿拾或清理問題可聯絡當地縣巿政府林業單位或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詢問,高雄地區民眾則可洽屏東林區管理處,聯絡電話:08-7236941或其所屬旗山工作站:電話07-6612031轉120,將竭誠為民眾解答相關疑問或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