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消防法於今年1月18日作出重大變革,甲類場所應於每年6月及12月底前,完成檢修申報程序、甲類以外的場所,也應於每年12月底前,完成檢修申報程序;倘若場所管理權人未於期限前完成,將不再有限期改善的時間,而是採取直接舉發,消防局第一大隊各分隊為免場所業者於不知情下受罰,已於今年起開始發放宣導單至各類場所,加強法令修正的宣達,並提醒管理權人不要逾期申報,以免受罰。
現行消防法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以往場所未完成檢修申報者,都會給1個月的限期改善時間,今年修法不再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將直接處管理權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局第一大隊長盧有能呼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與維護,是每位管理權人的責任與義務,假若管理權人未依法設置與維護而導致人員傷亡,除了高額的罰金外,更要面臨最高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為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還請各場所管理權人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