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潮州分局表示,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得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重購退稅所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並未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出售時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認定標準。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要件,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潮州分局表示,為顧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及減輕其稅負,如房屋為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自住之住宅房屋,得檢具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此項免徵房屋稅核准期間,係以低收入戶證明登載之有效期間為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中低收入戶者則無本項規定的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房屋新建或變更使用,均按月計課房屋稅
有民眾詢問,新蓋好的房子,何時開始課徵房屋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新建造完成之房屋,係按月計課房屋稅,未滿1個月不予計課,至於起課日期如係領有使用執照之房屋則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來認定。舉例說,核發使用執照日為9月5日,9月未滿30日不予計課,則自10月起課徵房屋稅,如核發使用執照日為9月1日,9月已滿30日則該房屋係自9月起課徵房屋稅。
進一步說明,除新建房屋係按月計課房屋稅外,房屋變更使用情形也是按月以適用稅率改課,目前稅率為營業用3%,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至於改課日期視納稅義務人申請日期而定,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日期在當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按原稅率課徵,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當月份即改按變更後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獨資之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可減半課徵房屋稅,惟妻所有
卻供夫作工廠使用並不符合減半課徵房屋稅
潮州分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之規定:廠房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除應符合依法登記之工廠要件外,其房屋必須符合下列「自有」之規定。
(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現已改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上述妻的房屋供配偶作為工廠使用,因所有權不同不符合「自有房屋」之規定,不能減半徵收房屋稅。
凡符合上述規定之合法登記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納稅義務人可檢附工廠登記證向各分局申請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並自提出申請當月起減免。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土地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
有民眾持塗銷信託同意書詢問須辦理查欠否?抑或可逕至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分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另依內政部92年1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0598號函:「查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因其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依上開規定,土地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