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向稅捐單位申請始得適用,如土地使用情形有變動仍需重新申請。地上建物原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土地未核准全部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恢復住家使用時,民眾因不諳法令疏忽未於9/22前向本局申請當年度地價稅恢復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致收到稅單時仍有部分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產生爭議,稅務局將於接獲國稅局通報營業商號註銷恢復住家使用該類案件時加強輔導,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收到輔導自用住宅用地通知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供住家使用,重新向稅務局或土地所轄各分局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土地移轉取得農用證明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該筆土地非課徵田賦,稅務局將
輔導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屏縣府稅務局持續針對違規農地進行地價稅清查,如該違規農地嗣後恢復農用,新所有權人因不明瞭課稅情形未向本局申請恢復課徵田賦,常造成徵納雙方爭議,稅務局將針對土地取得農用證明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類移轉案件進行輔導,請新所有權人於收到輔導課徵田賦通知時,如現況確供農業使用,逕行向稅務局或土地所轄各分局地價稅申請恢復課徵田賦,以維護自身權益。
贈與土地,不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土地出售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以「贈與」方式,則縱使其他條件均符合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進一步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
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如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則仍適用自用住宅用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經法院調解案件其移轉現值以聲請調解日為準
經法院調解成立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案件,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可比照適用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聲請調解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稅務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或撥打稅務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