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土地時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始可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考量民眾換屋先買後賣情形甚多,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
進一步說明,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係生活共同體,放寬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始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仍可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動產契約解除,已繳納印花不退還
東港分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印花稅票。
新買原按自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仍應依規定提出申請
適用優惠稅率
潮州分局表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在客體方面,其房地之用途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另在主體方面,尚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土地稅法規定,自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其係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如其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其用途未變更,但此特別稅率對新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具備前述主體方面之條件而定。所以,原來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