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財政部於106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下稱本標準),主要修正第3條,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得適用房屋稅稅率1.2%。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房屋稅率為1.2%,與自住者相同,較出租供住家用房屋適用之房屋稅稅率(1.5%至3.6%)為低。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可逕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房屋稅係按月核稅,為保障自身之權益,房屋拆除記得要申報註銷房屋稅稅籍
房屋稅係按月核稅,如果有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計徵至拆除前1個月,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除非日後能提出實際拆除日期等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稅籍。
若您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可以直接向稅務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77-9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建築物地下室的使用情形有別,房屋稅的徵免大不同
依現行規定,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果是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未收取費用、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没有營業者,可免徵房屋稅。
另外,建築物地下室如果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應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空置不作停車使用者,則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雖供停車使用,惟係按停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特別提醒您,若有地下層房屋符合免稅規定,應儘早向房屋所在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可節省稅負。
自107年起,屏東縣使用牌照稅將由稅務局派員進駐監理機關辦理徵收作業
為提升服務品質並撙節稽徵經費,自107年1月1日起將原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轄下屏東監理站及恆春分站辦理之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徵收工作收回自行辦理徵收。
屏東縣稅務局長程俊表示,首先要特別感謝並肯定屏東監理站及恆春分站各級人員多年來協助徵收牌照稅之辛勞。嗣後全面自徵,在無縫接軌的前提下,稅務局人員將進駐監理站,設置專屬服務櫃臺。
同時為提供更優質之便民服務,除現有欠稅查詢及補發繳款書業務外,更增加了受理牌照稅免稅及退稅申請、稅單寄送地址變更、稅務諮詢等項目,避免民眾在稅務局及監理站之間往返奔波。此外,經稅務局評估自行辦理徵收,每年至少能減少一千八百萬元的委辦費支出。
民眾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或就稅務局自行徵收作業辦理情形、動線規劃、服務品質等有相關建議,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提供各種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