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稽徵機關於受理移轉現值申報後,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前死亡,其於申報移轉現值時,應無法會同買受人依土地稅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共同申報,該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宜由稽徵機關逕行註銷。
利用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申請自用住宅
每年地價稅開徵時,分局都會接獲一些民眾反應,購買土地係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因疏忽逾期申請或不知道要提出申請,而多繳地價稅,為維護民眾權益,當納稅義務人或地政士至分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均輔導於申報書第14欄勾選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簡化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流程。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
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移轉現值及查欠
潮州分局表示,共有土地分割,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共有土地分割得免申報移轉現值案件,應以分割後各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為限;有關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之認定,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不服稅捐復查決定提起訴願者,請先繳納應納 稅額之半數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始可暫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呼籲民眾,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於提起訴願時,切記先行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6969向稅務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亦可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