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老舊建物有無設立房屋稅籍,對未來土地買賣時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是關鍵的要件。屏縣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擁有未辦保存登記的老舊建物所有權人,覺得建物老舊了,沒有什麼價值,應該不用繳納房屋稅,認為有沒有設立房屋稅籍沒有什麼差別。
但等到要出售土地時,為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其房屋建造完成日之認定若無法提供明確之相關證明,只能以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而被視為新設籍未滿一年,且因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的1/10,導致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稅局提醒民眾,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老舊建物所有權人,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建物基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就要等隔年才能享受優惠!
擁有自用房地的納稅人請注意,土地是否已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尚未申請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請記得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者,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情形未變動,就不用重新申請。
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房屋該址辦妥戶籍登記且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坐落基地(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核准面積上限)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適用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未申請者按一般稅率(至少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清查期間改課之土地,如再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用地之規定,請於當年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請;農地恢復農用請於當年年底前提出申請
目前正值地價稅辦理清查作業期間,納稅義務人接獲改課地價稅公文後,如果土地再符合課徵特別稅率或減免用地之條件(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巷道用地、…等)時,請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被改課地價稅之農業用地,如已恢復農業使用,請於當年年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原適用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於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主動申報才能免罰
納稅義務人所有適用地價稅優惠之土地,在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出租、營業、戶籍遷出,或地上房屋已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等,納稅義務人需負主動申報之責任,未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被查獲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最多可能補徵5年),將加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用地…等,減免用地有無償供巷道或政府機關使用、寺廟用地…等,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因一時疏忽,遭受處罰。
在離島地區領照使用之車輛,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依使用牌照稅規定離島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要件為:1.車籍屬屏東縣琉球鄉2.車輛在琉球地區使用3.小自客車總排汽量不超過2400cc,如您的愛車符合上述規定,請備齊相關證件,就近向琉球鄉公所提出申請。
財稅局特別要提醒車主,離島免稅車輛如託運至本島使用,則不符合在地「領照使用」之免稅規定,依法應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欲放棄免稅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者,可至琉球鄉公所、財稅局或監理站提出申請,手續簡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