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地價稅即將於11月開徵,即日起至11月底可於屏縣府財稅局網站首頁連結地價稅開徵專區(網址:www.pttb.gov.tw/DefPage/index.aspx?MenuID=1070)做107年地價稅預估稅額查詢。專區內提供多項地價稅相關服務,其中包含線上申辦各項減免及申請事項、單筆土地稅額試算服務,及歸戶後全年估算稅額(需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等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該預估稅額查詢服務係以107年8月23日試算核定稅額,因減免優惠申請期限至9月下旬,故實際應納稅額仍應以核發之地價稅繳款書為準。如欲查詢為公同共有、祭祀公業或未辦繼承之土地,則請洽詢財稅局或三分局地價稅承辦人員。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財稅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可撥打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土地承租人以土地出租人名義興建房屋,應申報買賣契稅
財政部於107年9月19日發布解釋令: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財政部同時並廢止該部86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861932893號函。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土地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並約定以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與承租人自費興建之房屋交換,即涉及前揭條例之規定,應由起造人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已立案之社福團體和機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
依新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對於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屏東縣社福團體和機構如欲申請車輛免稅,須向中央或屏縣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憑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後,攜帶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加附法人登記書)、組織章程、證明函、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等文件,向車籍所在之所屬分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