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宏/台北報導】自有房屋及土地原本已分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戶籍遷出或房屋出租、營業使用,已不作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應在變更使用時,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課稅率,以免造成漏稅情事而遭處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不論是自己住或出租他人只要作住家使用,可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土地必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且沒有出租或營業用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由於上述課稅要件事實,係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因此稅法規定,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即供營業用者改按營業用稅率,供執業使用者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部分,戶籍遷出或土地有出租、營業情事者,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房屋或土地使用情形有變更時,請記得在前開期限內申報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以免發生漏稅,被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補徵房屋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或依土地稅法規定,補徵地價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