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縣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上個月已將去年的牌照稅單拿去銀行繳完了,為何這個月還收到去年牌照稅罰單?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加徵滯納金。又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罰,故逾期未完稅車輛如在查獲日後才繳清稅款,仍會受罰。
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若去年度(108年)使用牌照稅已於去年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而該車輛於今年(109年)8月被查獲停放於公共道路停車格,納稅義務人於今年9月才將去年牌照稅款繳清。因被查獲日當日,該車輛確實尚未完稅,故仍應裁處應納本稅1倍以下之罰鍰。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時,應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
承攬契據訂立時總價款已具確定性者,縱使驗收結果金額有減少,仍應依總價款課徵千分之一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內容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又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倘若承攬契據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工程總價已具可確定性,自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工程承攬總價款按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
進一步說明:工程合約訂立時總價款已具確定性之情況下,若工程結算驗收,工程總價有減少或有部分驗收扣款情形,則屬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其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性質不同,不得適用,仍依工程合約訂立時按總價款之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故金額有減少時不得申請退稅。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釋字779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移轉徵免疑義
民眾黃先生詢問,名下所有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目前供政府作道路使用,現在移轉土地會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目前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移轉,仍依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值得注意的是,依108年7月5日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未比照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有違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進一步說明,若黃先生於修法期間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請先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依法提起復查程序,使案件為稅捐核課未確定案件,俟修法完成後如符合免徵規定者,才會將已繳納之稅款辦理退稅。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財稅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