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宏/台北報導】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已經 總統令於98年12月31日公佈,於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適用。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放寬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生一次之限制,增訂一生一屋優惠規定。即日起,除了原本的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外,換屋民眾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不限次數享受一生一屋1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
(一)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
(三)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提醒您,一生一屋的規定較嚴格,且換屋民眾須先適用過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後,才能適用一生一屋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