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屏東縣政府水利處配合農業處辦理合法畜牧業納管水井輔導合法計畫,係由農業處提供本縣地下水管制區於99年8月4日前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畜禽飼養登記證或農業用地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等官方文件之畜牧場,可資明確佐證地下水井於99年8月4日前既存條件,亦符合產業制度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再排除污染整治管制場址後,水利處比對篩選建立本縣畜牧場名冊為納管水井輔導合法化輔導對象。
依照「納管水井申請興辦水利建造物,水權登記應備書件一覽表」,填妥興辦水利建造物、水權登記申請書,備齊地下水井規模、規費繳納及量水設備證明等相關文件,提送屏東縣政府水利處(水利行政科)辦理。
後續縣府水利處審核書件齊備或通知並補正後(包含裝設量水設備與規費繳納證明),即排定履勘複查地下水井,如無待補正事項則公告15日無異議後核發水權狀以使水井合法,該水權不得逾3年可展限並註記自來水等其他水源可滿足需求,限期停用、填塞水井及廢水權。
本計畫輔導名冊畜牧場配合屏東縣政府所定期限申報納管地下水井者,符合水利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具不可歸責性,免為水利法第93條擅行取水裁處對象。未於實施期間取得水權,本府稽查未合法水井並依水利法第93-4條辦理。
本計畫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10日至110年7月19計四年,因應經濟部水利署新公告調整本縣地下水管制區或本府農業處補提符合本計畫實施對象之畜牧場名冊,或有延長計畫期程必要者,本府公告調整本計畫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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