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依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依土地稅法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需檢附證明文件並不相同,那麼應該如何申請呢?
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綜上,倘屏東縣民眾欲依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您先行至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及農業處,分別申請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文件及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均取得後,據以向本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房屋未有房屋稅籍者,如需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如何申辦?
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倘未辦理保存登記者(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得檢附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憑房屋稅籍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供本局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有土地稅法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此外,若尚未設立房屋稅籍,請先行至財稅局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不過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3項但書規定,如新設籍之房屋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後,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供家庭副業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未具營業牌號,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且該房屋並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房屋基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有符合自用住宅使用,請於當年9月22日以前向財稅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建築物拆除,應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偶有民眾於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時,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資料仍記載於清單中,因而困惑不已。經瞭解原因,係該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未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已拆除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拆除完竣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報者,除日後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或建管單位核發之拆除竣工證明等,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