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東港報導】 財稅局東港分局將於107年6月17日(星期日)上午8點30分起在東港河堤公園,配合屏東縣政府辦理「2018屏東縣黑鮪魚文化觀光季系列活動-端午龍舟競賽」租稅宣導,現場提供稅務諮詢服務、有獎徵答、FB粉絲、Line好友招募及便民服務措施宣導活動!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社福津貼或補助款被強制執行,該如何救濟?
有民眾因欠繳使用牌照稅被移送強制執行,擔心依法領取之社會補助款,是否會遭執行分署扣押而影響其生計?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社會補助、社會保險給付以及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民眾因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扣押存款,若被扣押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款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款項,可檢具申請書、身分證、存摺封面及內頁,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申請撤銷對該帳戶社會補助款之扣押行為。
財稅局特別提醒,老人生活津貼、身障補助、老農津貼等,若已轉存入金融機構帳戶而與一般存款性質無異,無法證明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款項,即非為不得執行之標的。故為避免社會津貼或補助款匯入存款帳戶時遭扣押致影響家庭生計,接到執行分署寄發的扣押通知時,應儘速向執行分署反映,除可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扣押外,尚可申請開立社會救助金專戶專款專用,切勿置之不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欠稅人欠繳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對納稅務人為限制出境處分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限制出境案件,有關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之認定,不包括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部分。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欠稅人受限制出境處分後,除了繳清欠稅外,亦可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以解除該限制出境。如您仍有疑問,可撥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