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房屋所有權人無償將房屋轉讓予公司,經該公司允受,或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將房屋讓該公司時,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4條第2項、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及契稅。
如公司在設立登記前,以公司籌備處資金所興建之房屋,因公司未取得法人資格,無權利能力,致無法以公司名義申請建築執照,而以公司籌備處負責人名義申請,於申請時並表明係代該尚未設立登記之公司申請,俟公司設立登記後變更名義為該公司所有者則僅屬名義之變更,並非所有權之移轉,依法自不課徵贈與稅及契稅。
哪些供農用的房屋符合免徵房屋稅?財稅局提出相關說明
屏東縣屬於農業縣,專供農業使用的房屋為數不少,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等;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 房屋除了須「專供」上列農業使用外,尚須屬「私有」房屋,才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另為集貨場使用者,仍非屬免徵房屋稅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減免規定之私有房屋,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房屋稅。
繼承共有土地未繳清欠稅,全體共有人小心被強制執行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雖辦竣繼承登記而土地持分未分別持有者,均屬公同共有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連帶責任,依民法規定,就是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故公同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應納稅捐未全部繳清者,稅捐機關得就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固有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特別提醒,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即使申請分單繳納,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分單申請人雖然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債務責任。
房屋因增建致使用執照與建物測量成果圖地號不同者如符合規定可依法適用自宅用地稅率,土地所有權人若移轉非屬建物使用執照所載之基地地號,如查明係因房屋增建而增載於建物勘測成果圖,若足資認定為該增建房屋之基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增建部分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3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