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繳納移送執行欠稅款不必帶現金,屏縣府財稅局自本年5月1日起,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駐點櫃台刷信用卡繳納移送執行欠稅款者,前50名送精美好禮1份,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自今年1月起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駐點新增信用卡繳納移送執行欠稅款,提供義務人更方便服務,避免民眾攜帶大量現金的風險。
財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於接獲各項稅捐繳納通知文書請如期繳納;若因欠稅遭移送執行,於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傳繳通知後,應於期限內繳納,以免續行執行增加執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簡化身心障礙者車輛減免使用牌照稅手續
依財政部今年(108年)4月8日發布解釋令,為簡化身心障礙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作業,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由財稅資訊系統勾稽「全國車籍檔」及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身心障礙檔」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其提出申請;車籍移轉管轄者,亦免申請。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手續,並自申請日開始免稅;車輛移轉管轄者,仍應重新辦理免徵手續。該車輛原經核准符合前開免稅規定者,其自車籍變更日起至核准免徵前1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准免予補徵。至本人所有已註記為免稅之車輛,如申請變更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為免稅車輛者,以申請日為準適用免稅。
貼心服務!4月29及4月30日延長使用牌照稅 服務時間
108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為方便上班族民眾洽公,4月29及4月30日共計2日,總局、三分局皆延長服務1小時(延長至18時30分),提供民眾洽辦使用牌照稅各項申請及查詢、補單業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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