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近日接獲民眾詢問,不動產移轉契約印花稅的繳納,究應以雙方訂立的買賣契約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的契約為依據?
屏縣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於進行不動產移轉時,常會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等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俗稱公契)訂定契據,這兩份契約應以哪一份為繳納印花稅之依據,納稅人常有實務上之困擾。依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又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所謂的公契才需要依法繳納印花稅,提醒民眾,若買賣移轉標的是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其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故非印花稅課稅範圍。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其買賣取得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是否有相關減免規定?
財稅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例如: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學校用地...等)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之保留期間,地價稅核課方式有下列幾種:1.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2.如果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或作公共使用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3.若仍作農業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已停徵)。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地價稅,若戶籍遷出再遷入,需重新申請才可再適用優惠稅率民眾許先生來電詢問,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地價稅,若戶籍曾遷出再遷入,需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
財稅局說明,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財稅局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果戶籍遷出後再遷回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方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
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教堂寺廟免徵房屋稅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可免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房屋稅亦免課徵。本局提醒,符合免稅之房屋應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免徵房屋稅。
車牌遺失或失竊,不代表不用繳使用牌照稅
近來常接到車主打電話查詢︰車牌早已失竊了,為何還收到108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該局說明:汽、機車號牌遺失或被竊,很多人認為向警察局報案手續就完成了。其實不然,財稅局提醒各位車主,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並沒有『遺失車牌』之車輛,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請務必檢附警察機關車牌失竊證明單,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並重領新牌照。如未依規定辦理,則視為繼續使用,若逾期未納使用牌照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各位車主注意您自身權益。
擅自改裝的交通工具將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架座等,應由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款。
財稅局呼籲︰如補習班、幼稚園、公司行號等之使用車輛如有改裝、改設變更交通工具等情形,請逕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補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