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愛車燈光、排氣管請勿任意改裝,臺北市監理處近期接獲民眾反映部分車主會任意改裝車輛,造成用路人困擾,進一步發現其中較常違規改裝情形包括車主改裝未經安全審驗合格之氣體放電式(HID)頭燈設備、方向燈改為其它顏色(非橙色或黃色)、機車後方煞車燈為閃爍且非紅色燈光及改裝排氣管(翹管)等違規行為;以改裝頭燈設備為例,車主如以原一般鹵素之燈具而逕自裝HID燈管者,除會干擾車輛自身電力控制系統,也恐因燈具聚光性不足,致投射角度不良,會對用路人造成視覺上的危害,進而影響行車安全。
臺北市監理處再度提醒市民朋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之1規定已明定車身外不得附加燈飾及變更引擎、底盤設備,且車輛配附各式燈光並應符合附件7規定,如為改裝HID頭燈,應符合附件15規定,且排氣管之檢驗規定為「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又該處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亦有發現車主為求車輛競速、競技使用,而擅自改裝車輛引擎及底盤設備,該改裝行為已不符車輛原廠安全性能設計,且改裝後恐造成巨大聲響,亦會影響環境安寧,該處強調於辦理車輛檢驗時均會加強查核違規改裝,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仍未修復,或覆檢仍不合格者,會處以吊扣牌照處份。
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頭燈以外之燈光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可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第18條規定「汽車電系(指頭燈)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該處定期配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在本市重要路口,針對違規改裝車輛進行攔檢查察與告發;現在也有很多民眾見義勇為,會逕自將這些違規照片送至各公路監理機關,監理機關即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通知違規車輛辦理「臨時檢驗」,自100年1月迄今,臺北市監理處已通知違規車辦理「臨時檢驗」計有867件;若違規車輛未於期限前辦理改正,並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處以900元至1800元之罰鍰,若仍逾期6個月遲未辦理檢驗,最重可以註銷其車輛牌照。
該處籲請改裝車主,車輛設備變更仍然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辦理,以維持本市交通秩序及車輛行車安全,也才不會違規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