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長假即將到來,為了舒緩工作一年的辛勞,很多國人都會選擇參加國外團體旅遊,一方面增廣見聞,一方面調適身心,期待充分休息後能在新的一年大展鴻圖。然而,參加國外團體旅遊是否一定獲得滿意的服務,消費者在給付「小費」是否真的心甘情願?是否產生不樂之捐,在在都突顯消費資訊不對等及手段不恰當之情況。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接獲民眾檢舉陳稱,眾多旅行業者利用消費者隻身國外舉目無親,或透過手段運用團員集體壓力,或「逐一點名叫到前面」等方式,規避交通部觀光局就凡給予導遊、領隊、司機之小費,應屬自願性質的「贈與」,消費者是否支給小費應該擁有最後判斷與決定權利,反而以不當之方法予以「收取」,甚至不諱言「小費屬我們的薪水一部份」、「小費之收取後要跟旅行社拆帳」等,造成消費者在不樂之情況、條件與地方,心不干情不願地捐出小費,極不公平。
為此,本府於101年1月9日邀集行政院消保處、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及接受調查之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易遊網股份有限公司、燦星旅遊網股份有限公司、易飛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小費之性質與收取方式」進行調查。與會業者(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除外)雖然一致認為支付小費是消費者的權利,端視消費者接受服務後之滿意程度,支付自己認為應付出之金額,但都不敢以先墊付小費之方式,保證所聘國外導遊或司機之品質;甚至不敢在旅遊行程告一段落或即將結束之際,才依習俗通知消費者支付小費,反而有一出團就先向消費者預收小費,或在全部旅程中間尚未近尾聲時,即要求消費者支付小費。與會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亦認為業者作法並無不可,對此僅與業者一致表示旅遊消費爭議中,因小費而衍生者係少數個案,只需政府多向消費者宣導,以及業者會增加成員教育訓練,現行作法對消費者並無不妥,甚而提出倘於旅遊行程即將結束之際,才依向來之慣例上通知消費者支付小費,會「影響消費者感受性」之言論。
行政院消保處及本府認為「小費」為「贈與性質」,係消費者對業者所提供服務之滿意度回饋,絕非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消費者應於出於「自願」、「愉悅」下給予,旅行業者倘利用「團體壓力」「時空壓力」等方式,向消費者以「實質非自願」之情況下收取小費,在在都違反小費給付之本旨與慣例。本府認為小費倘若係消費者經旅行業者通知後,集中繳付並轉交實際提供服務之導遊及司機者,就屬旅消費之必要資訊,業者有義務提供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實際提供服務之導遊及司機真正收到之小費金額,應由業者提出簽名文件證明,否則依據「臺北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99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第12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
本府消保官建議消費者,出國旅遊支付小費可以直接向導遊或司機支給,若有必要透過旅行社轉交,亦應要求旅行社提出收領小費之導遊或司機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再次提醒年節期間出國旅遊之消費者,「慎選旅行社、拒絕吃悶虧」,旅行期間發生「小費」糾紛,記得蒐證後向交通部觀光局提出申訴。
本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將調查結果予以公開,並提供消費者以下之建議: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之規定,小費之性質屬「贈與」,消費者可視服務情況「酌給」小費,無須遵循業者「建議」(例如每天歐元10元)金額。
二、消費者支付「小費」之時點,得於旅遊行程之「最後一天」,經充分評估該旅程之服務是否滿意後再行「贈與」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