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關於遺囑執行人持憑代筆遺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該代筆遺囑應否課徵印花稅?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依所附代筆遺囑之內容,乃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給受贈人,其經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核係具有上開稅法規定之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若立遺囑時未依規定貼花者,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由立約及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立遺囑人死亡,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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