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條之規定,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食品添加物是為某種目的而使用,以使食品達到理想狀態,使用的目的包含:協助加工製造、提升保存性、改善品質、維持美化風味或外觀、補充強化營養價值,但過量的攝取可能會增加身體負擔或危害身體健康,因此食品添加物之使用必須被限制及規範,並且要有明確標示,食品添加物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分類,包含防腐劑、抗氧化劑、香料、調味劑、黏稠劑等17大類,使用範圍及限量都有明確規範供食品業者遵循。
有鑑於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及塑化劑事件,國人對食品衛生安全越來越重視,也將持續輔導食品業者並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針對食品添加物稽查之重點,包含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來源、規格、使用方式及標示等,並且依規定食品添加物之使用及儲存必須符合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專冊登錄使用之情形。
此外,屬甜味劑(含化學合成、天然物萃取及糖醇),應同時標示「甜味劑」及品名或通用名稱;屬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屬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膨脹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得以用途名稱標示之;屬香料者,得以香料標示之;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另外,特定食品添加物加標警語,如:添加阿斯巴甜之食品(包括代糖錠劑及粉末)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苯酮尿症患者(Phenylketonurics)不宜使用」、「內含苯丙胺酸」或同等義意之字樣標示之;添加聚糊精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過量食用對敏感者易引起腹瀉」。
同時為避免誤用及強化資訊,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
1.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2.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3.重量、容量或數量
4.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進口商號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6.有效日期
7.應辦理查驗登記者,其許可證字號
8.使用食品範圍、用量標準、使用限制
9.原產地(國)。
民眾與食品業者如有相關疑問也可至「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查詢相關訊息,網址:http://consumer.fda.gov.tw/Food/Home.aspx?nodeID=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