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在職業醫學科醫師看診過程中,常遇到就診民眾問說,〝醫師,我要申請職災證明〞,〝醫師,工會要我來證明職業傷害〞,職業醫學門診常會遇到以上的狀況及詢問,顯示一般勞動者對於職業相關的災害並不是很清楚,其實不同的職業災害有不同的定義,隨著不同職業災害及保險身份,有不同的給付方式。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者,稱為職業災害。一般可分成職業傷害、職業病、通勤災害、職業關聯性疾病等四種類型。
一、職業傷害:大多因突然或偶發的意外所導致,需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明資料,如目擊者證詞、影像或就醫紀錄等,以利職業災害的認定。
二、職業病:勞工因職業而長期暴露於危害健康的因子,所導致的疾病稱為「職業病」,可歸納為四大類:
(一)明確由職業引起之疾病:若非職業中有特殊的危害暴露,一般人不會發生此疾病,如噴砂工得到塵肺症。
(二)職業是多項共同致病因子之一,且具因果關係:如肺癌,可能因勞工本身有在抽菸有關,但也可能由工作環境的致癌物質暴露所引起。
(三)職業為複雜多項致病因子中的影響因素:職業中的危害暴露未必會導致勞工生病,但仍對疾病的發生有所影響,如電鍍工罹患慢性支氣管炎。
(四)職業為既有疾病之加重因素:如氣喘患者,在工作後,因工作環境中的物質刺激,導致氣喘惡化或復發。
職業病的認定,取決於職業暴露與疾病之間的「因果關係」調查,必需有明確的疾病診斷,取得職業暴露的證據,合乎「時序性」,才能做評估。國內已訂定職業病種類表及「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作為判斷的參考依據。
三、 通勤災害:是指「通勤途中所發生的意外事故」。所謂「通勤途中」,除了常規上下班以外,也包括出差、洽公、指派參加活動、因職業傷病前往就醫、必要外出用餐,以及從事二份以上工作的往返途中。但超出正常上下班途中,及重大違反交通法規所發生的事故,不得視為職業災害。
四、 職業關聯性疾病:此類職業災害因長期職行業務而促發或誘發,如「過勞」所引發的心血管或腦血管疾病,或「工作相關的心理壓力」所導致的精神疾病。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陳一中醫師表示,大致上「職業傷害及通勤災害」與「職業病及職業關聯性疾病」判斷與認定不同,分別說明如后:職業傷害及通勤災害:由「當事人」自行判斷。職業傷害之「工作」與「傷害」的因果關係較明確,所以職業傷害的認定只牽涉到當事人。醫師診斷證明書上面寫的是「病名」、「醫囑」、「診療過程」等資訊,而非「證明」該傷害是工作造成的。通勤災害也是相似情形,只有「當事人」才知道通勤的路線;所以職業傷害及通勤災害的發生,只有「當事人」最清楚,相關證明資料也是重要的佐證資料,醫師只能證明傷害的結果,而無法證明傷害的發生。若申請勞保相關給付時,最終認定單位為勞保局;若是申請一般保險,則應依民法契約行為進行給付及解決爭議行為;職業病及職業關聯性疾病:由「醫師」提供專業意見。職業病之「工作」與「疾病」的因果關係較不明確,所以職業病是否成立,常須參考醫師等醫療人員的專業意見,其鑑定有一定之程序。勞資雙方可經由各醫療院職業醫學科相關門診先進行評估及通報,或可直接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職業病鑑定。若申請勞保相關給付時,最終認定單位為勞保局;若是申請一般保險,則應依民法契約行為進行給付及解決爭議行為。
陳醫師呼籲,勞資和諧勞資都有責任,若勞方、資方、勞保局對於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的認定結果意見不一致時,可依循爭議事項審議、訴願、訴訟等管道協助化解爭議,期待建構勞資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