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維護縣民飲用水水質,公告自100年11月1日起,宜蘭縣之甲類水體(蘭陽溪葫蘆堵橋上游)河川及野溪範圍內,禁止禽畜糞之使用、堆置、貯放、洩漏、棄置等足使水污染之行為,若有違反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處罰行為人3萬至30萬元罰鍰。
宜蘭縣政府指出,禁止之項目除上述之禽畜糞外,還包括標示有「魚毒警告」之農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肥料及其他污染物。另外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善盡管理責任,致有上述或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各款禁止之行為,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也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處罰所有人或管理人。
宜蘭縣政府呼籲,禽畜糞未腐熟前屬於廢棄物,需經堆肥腐熟後始可作為有機質肥料及栽培介質,縣府將嚴格執行禽畜糞之源頭管制,除加強攔查管制流向外並積極輔導縣內養雞場妥善處理,期能輔導改變農民的使用習慣及方式,為保護及改善我們的環境水質而努力,共創永續的宜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