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不熄火,車子怠速等候超過3分鐘,小心被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將自101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前3個月為宣導期,101年6月1日起停車未熄火怠速超過3分鐘,經環保局稽查人員規勸不聽,將予以開罰,機車處罰新台幣1,500元、汽車及大客車則分別處罰3,000元及5,000元。
臺中市政府環保局長劉邦裕表示,自97年起臺中市即已公告「機動車輛惰轉(怠速運轉)超過3分鐘未熄火為空氣污染行為」,管制範圍是針對特定區域來執行,包括客運車站、轉運站、公私立停車場、醫院及學校等,而本次環保署研訂實施的「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將管制範圍更為擴大,未來民眾使用機動車輛只要在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以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超過3分鐘者,均應關閉引擎熄火,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