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民國85年次男子已屆19歲,已達法定兵役年齡,具有役男身分,依法尚未服役的役男,如果要出國應經核准;不過,如果於役齡前的18歲之年於該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出國並不需申請核准。要出國短期旅遊的役男,可持護照、身分證及印章向鄉(鎮、市)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
另有關役齡男子出國(包括就學及觀光)的相關事宜,於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下載服務─常備兵徵集類,可供下載役男出境相關資訊,請大家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