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目前政府正在推動新南向政策,如果我國法人在國外投資的公司侵害他國人民權益,他國人民若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有關管轄之規定,自宜有所規範。為了讓原告獲得我國司法之救濟,並落實合作互惠的政策目的,立委蘇治芬、吳焜裕、蘇震清特別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外國法人為中華民國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者,由該控制之中華民國法人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提案指出,總統於2016年8月16日召開對外經貿戰略會談通過「新南向政策」政策綱領後,行政院於2016年9月5日正式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該計畫秉持「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核心理念,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民間企業與團體的資源和力量,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區域鏈結」四大面向著手,期望與東協、南亞、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足見新南向政策乃為鼓勵我國與東南亞各國建立合作、互惠之關係。
然而,如果我國法人資本赴國外投資時,對環境保護意識與企業社會責任毫不關心,進而對投資地造成損害,與現今環境意識高漲的社會氛圍有極大落差,除將重創我國國際形象,也顯然與新南向政策之目的相違。
考量我國法人資本赴國外鉅額投資之影響層面甚廣,如我國法人在國外投資之公司侵害他國人民權益,既由我國資本引起,他國人民若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有關管轄之規定,自宜有所規範。
為此,爰於民事訴訟法第二條條文新增第四項:「對於外國法人之訴訟,而該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雖無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但該外國法人為中華民國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者,由該控制之中華民國法人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