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屏東地檢署辦理106年度屏東地區農漁會選舉查察業務,據報內埔地區農會理事候選人葉○正等人涉嫌現金買票賄選,經地檢署檢察官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調查處、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埔分局偵辦。
葉○正為全國首件因涉嫌賄選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之被告,另潘○商、侯○正、李○鑫、鄔○榮、黃○隆等5人則經檢察官或法院命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5萬元不等金額交保。又除自黃○隆扣得預備行賄款項11萬5200元外,並經收受賄賂之選民自動繳回收取之款項合計8萬8千元。
經查,葉○正為內埔地區農會理事候選人,為求己方陣營於農會代表及理事選舉中勝選,以掌控理事長與總幹事職位,涉嫌於106年度內埔地區農會理事選舉前,透過樁腳黃○隆、鄔○榮、侯○正、李○鑫等人,以每票1000元至2000元不等現金,行賄具農會代表投票權之選民曾○彥等30人,以換取投票支持葉○正陣營之農會代表候選人;另以交付2萬元不等現金及宴請餐會之方式,行賄將來具農會理事投票權之選民石○青、黃○旗。
案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被告葉○正、黃○隆、鄔○榮、侯○正、李○鑫、石○青、潘○商、李○榮、劉○雄等9人共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對有選舉權人交付賄賂等罪嫌;其中李○鑫與石○青2人同時又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有選舉權人收受賄賂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另對到案後主動繳回所收買票款之內埔地區農會會員曾○彥等32位農會會員予以緩起訴處分,並視情節諭知須繳交6000至14000元不等之緩起訴處分金款項。再就石○青自動繳回所收4萬9000元之賄款,及自黃○隆處所查扣預備行賄款項11萬5200元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