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台北報導】 社會上屢見暴力犯罪,刑法的傷害罪雖有區別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但並未針對不同態樣的傷害行為做出不同規範,已不足因應攜械、結夥、使用毒物等危險手段肇事情形。為發揮阻嚇作用,蘇震清、黃偉哲及領銜提案的陳明文三位立委,特別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希望增訂危險傷害罪,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指出,我國刑法傷害罪章之規範體系與身體法益之保護,以傷害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區隔為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與重傷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二種類型。自一九三五年立法至今,未曾變動。
事實上,就身體法益的破壞而言,行為人在行為時所決定使用的侵害方式,扮演了決定性的重要因素,例如實行傷害行為時,行為人是否使用武器、參與下手實行傷害行為的人數(多對一)、實行傷害時是否讓被害人有防備機會等因素,都能造成不同嚴重程度的身體法益侵害。
為了充分保障身體法益,參考類似犯罪類型,如竊盜、搶奪、強盜等罪規範體系,都有以是否攜帶武器或現場參與人數做為刑罰加重要件的立法方式,允宜在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的規範間增訂危險傷害類型。
危險傷害罪之增訂,一方面可以充分保護身體法益,另一方面藉由刑法規範呈現社會秩序的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