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台北報導】 2016年10月,空軍救護隊的直升機執行夜間救援任務時,在陽明山遭到地面民眾以雷射筆照射,當時即引起立委蘇震清的重視,決定對這種影響飛安卻無法可管的現象進行修法。2017年6月,華航載客班機準備降落桃園機場時,又發生類似情事,引起航空界的公憤,也對這種威脅飛安行為更加重視。經過推動修法,立法院終於3讀通過《民航法》修正案,以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最重可處90萬元罰金或7年以下徒刑;致人於死者,最重處死刑。
空軍救護隊一架EC225超級山獅直升機,2016年10月執行夜間救援任務時,在陽明山與八卦山遭到民眾不斷以雷射光束照射。此事,除了引起溫姓飛官的不快,軍方也呼籲民眾不要有類似行為,以免影響飛航安全。
對此,蘇震清曾經與民航局開會,針對法規不足的部分提出建議和修法,並參考外國立法,希望將使用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等行為明定處罰規定,以增進飛航安全,也讓執勤人員的安全得到更大保障。
2016年11月,蘇震清即提出「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3、第101條及第102條文修正草案」,表示國內尚無專法就雷射筆照射航空器行為有所規範,但檢閱美國、澳洲等相關法規,皆針對使用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之行為有專章明文規定。爰此,參照國際法規立法精神及內容,提出法律修正案。
以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情事多次出現,引起相關單位重視而更加積極推動修法工作。立法院現已3讀通過《民航法》修正案,第43之3條規定,「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
第101條則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蘇震清呼籲說,將心比心,切勿有危害飛安行為,以讓值勤的飛行員與搭機的旅客都可以平安抵達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