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運用與執行,財政部已訂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運用要點」規範,款項應專款專用使用於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相關費用,不得挪為他用。
近日媒體報導對部分地方政府支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有未專款專用情形,其中有關101年縣府警察局購置36輛機車配合菸品查緝僅6天之報導,其係屬配合專案查緝6天,另私劣菸品(含走私)查緝勤務,非僅於專案期間才執行是項工作,查緝取締勤務均全年不定時段編排布線持續執行該項查緝工作,故尚符合專款專用規定。
107年財政部經監察院糾正並已召開檢討會議,屏縣府業持續注意依財政部訂定前開運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確實依檢討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如非屬專用於菸品查緝業務之費用,將採菸捐查緝經費與縣自籌款按比例分攤原則辦理,以符合專款專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