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承辦106年度他字第2391、2444號案件,於107年1月3日勘驗現場。案件內容係妨害公務、違反環保法規、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違反畜牧場分場原則,並非竊佔案件,除妨害公務部分另案業已於107年3月13日以107年度偵字第588號提起公訴,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979號判決拘役30日確定,其餘涉嫌違反環保法規、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違反畜牧場分場原則部分,係屬行政罰範疇並未涉及刑事不法,故於107年3月30日簽結在案。
屏地檢檢察官因上開案件曾於107年1月3日勘驗現場,調查畜牧場是否有前述違法之問題時,發現畜牧場有部分設施坐落於屏東縣枋寮鄉新開村段〇〇〇〇地號國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人為屏東縣枋寮鄉公所)之情形,惟經測量後僅各有3.42平方公尺、8.2平方公尺坐落在國有土地上,故檢察官並未認定構成竊佔刑責,而將該案簽結,與立委黃國昌所稱檢察官怠未執行公權力之情形並不相符。
嗣108年6月間,黃國昌質疑屏檢有明知竊佔犯行而未予追蹤查辦之情形,地檢署為求慎重,再行分案後調取所有相關卷證,仔細查證比對,且通知屏東縣枋寮鄉公所人員(該人員亦為107年1月3日勘驗時到場之人員)到署表示意見,該人員到庭亦表示畜牧場設施中3.42平方公尺、8.2平方公尺坐落在國有土地部分係違章建築,現場本即無界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將循拆除違章建築之行政程序處理。故屏地檢綜觀所有事證,仍認上開越界情形並無涉竊佔之犯罪嫌疑,僅係行政事項無關刑事責任,並於108年6月19日將他案簽結,並無立法委員黃國昌所稱案件擱置一年餘怠忽追蹤或是吃案不予偵辦之情形,特發此新聞稿,以澄清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