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N台南綜合報導】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停止辦公:
一、「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2條第3項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一)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二)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疑慮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