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為徹底解決未登記工廠存在問題,如符合申請納管工廠之業者應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於111年3月19日前提出;非屬低汙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或無法納管之低汙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依「非屬低汙染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於110年3月19日前提出申請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審核。
城鄉發展處表示,凡屬105年5月19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111年3月19日前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之規定向縣府申請納管,並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期限完成善後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另依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凡屬105年5月19日以前之非屬低污染或位於公告不宜設立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者,應於110年3月19日前提出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申請核定輔導期限。
符合上述規定之未登記工廠業者,請盡速於期限內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以免錯失納管或輔導遷(關)廠的期限。若有申請內容疑義,歡迎洽縣府城鄉發展處工商科08-7320415分機3315或3316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