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內建築物有不少於民國60年前即存在,但無法領得合法建築證明文件,為加速屏東都市危老重建,縣府研議放寬舊有合法房屋認定時間點,提高民眾申請危老重建意願,改善建築物耐震能力,提升民眾居住安全與生活品質,並改善都市景觀市容。
台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內政部為因應潛在的災害風險,加速推動都市更新與建築重建,於106年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祭出容積獎勵及稅賦減免的相關優惠,鼓勵民間將危險老舊的建築物拆除重建。屏東縣自109年3月開始有民間提案申請,至今已核准8件申請案,其中5件有爭取18%-26%不等之容積獎勵。
依據危老條例第3條規定,適用範圍須為合法建築物。然考量屏東縣許多老舊房屋未領有使用執照,需重新申請舊有合法房屋認定,而本縣內之屏東市、潮州鎮、東港鎮以及恆春鎮等較早發展的地區,其都市計畫多於民國45年左右發布實施,依據原規定,這些地區建築物需提出早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存在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定為舊有合法房屋,因年代久遠,導致舉證困難。
縣府城鄉發展處表示,為提升縣民申請危老重建意願,決定放寬舊有合法房屋認定時間點,只要是在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日以前已有存在事實之建築物,檢附關佐證資料,就可放寬認定。
城鄉處指出,建物所有權人可檢附下列文件之一,向該處提出舊有合法房屋證明申請,包括:1、建築執照2、建物登記證明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5、完納稅捐證明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7、戶口遷入證明8、地形圖、航照圖、都市計畫現況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民眾如有申請危老重建意願或有相關問題想了解,縣府亦有成立輔導團來協助民眾瞭解及申請,歡迎向縣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08)7320415轉3336或長榮大學輔導團(06)278523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