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因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針對部分地區發布為第3級警戒區域,且就屏東縣地區防疫提升為準三級警戒,除依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於民國110年5月16日指示之具體因應防疫措施外,基於防疫優先,且為維護洽公民眾及同仁之安全,並降低染疫風險及避免疫情擴散之風險,公布本署相關因應防疫措施。
屏東地檢署自110年5月17日(週一)起至110年5月31日(週一)止,暫緩所有傳喚到署名義(含偵查、執行、觀護、提訊或採尿等)案件之當事人(告訴人、被告、受刑人、受保護管束人等)、訴訟關係人(證人、鑑定人等)及律師(告訴代理人或辯護人),除內勤、外勤、各監獄釋放出監之受保護管束人依限報到、符合撤銷假釋要件且情況急迫者,及其餘檢察官或觀護人認有具有急迫性、時效性及必要性外,原則均暫緩到署開庭或報到,另相關案件之偵查作為及行政業務均正常辦理或進行。
該署亦將於今日(17日)主動通知上開案件之當事人、訴訟關係人或律師等暫緩開庭或當事人到案執行事宜。受傳喚或通知應出庭或到署之民眾,若有疑義,可於上班時間電聯承辦股查詢(屏檢總機:08-7535211)。
民眾除開庭(應出示傳票)、報到(應出示報到通知)或洽公(遞狀、辦保、責付、詢問相關為民服務中心業務等)外,均暫緩進入本署辦公處所。若未出示傳票或通知者,一律採實聯制,全面配合實聯制的防疫規範。另進入該署辦公處所者,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若體溫超過37.5度者,禁止進入該署辦公處所,以保障屏東地區民眾及本署同仁之健康與安全,並共同為維護屏東地區防疫之安全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