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本案受刑人郭O良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褫奪公權5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於民國110年6月23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即以電子傳輸方式限制受刑人郭O良出境。
本案雖未經依「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轉知應為確保防逃之案件,惟該署認本案屬重大貪污之社會矚目案件,應立即分案並由檢察長張介欽召集主任檢察官陳怡利、陳建州及檢察官陳啟能、黃郁如成立專案小組,啟動確保執行程序。
承辦執行檢察官旋即聯繫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傳真該案最高檢察署函文及最高法院確定判決資料後分案執行,同時限制受刑人出海,並於110年7月5日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下稱東港分局)派員查訪受刑人戶籍地及住居所並確認受刑人現住地,再協請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南調組)派員與受刑人接觸、訪視,進行必要之觀察及掌握行蹤。
該署亦於110年7月8日將受刑人之傳票及應遵守事項之通知書交由南調組廉政官親送受刑人收受,通知受刑人自110年7月8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每日上午10時準時至東港分局崁頂派出所報到,並應於110年7月13日上午10時至該署執行。該受刑人已於今日上午9時38分許提前至屏東地檢署執行科報到,該署遂依法送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