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慶璋/嘉義報導)外交部為推動民眾首次申請護照,應親自辦理案,於全面實施前,自100年3月1日起,由公告指定之戶政事務所先行試辦,試辦期間採行親辦與委辦雙軌並行制。故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配合外交部試辦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作業,同時副市長李錫津和民政處長張寬煜及該戶政主任陳建良等人,特別向民眾說明這項便民措施。
嘉義市西區戶政務所強調,首次申請護照之民眾於試辦階段在國內申請護照,除可依現行規定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親友或旅行業者)辦理外,為便利民眾到場確認身分,另規劃民眾亦可先至外交部公告之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程序後,再委由代理人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申請護照。
外交部規劃護照親辦主要是欲防範不法人士利用現行人別查核困難之漏洞冒辦或冒用護照。故試辦期間本所主要協助項目為「人別確認」作業,受理對象為戶籍設於本市且首次請領護照者,但未成年人其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者,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其所屬辦事處申請。
依內政部規劃戶政事務所試辦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作業程序(草案)規定,相關查驗文件如下說明:
(一)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未滿20歲者之申請書應貼有父或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影本與親自簽名。
(二)護照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未滿20歲申請者,應提憑申請書背面所貼父或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四)未滿14歲且未領國民身分證者,須繳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五)未滿14歲親自到場為人別確認,無須繳交其他附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六)未滿14歲由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到場申請者,應提憑陪同申請者本人之國民身分證。
(七)相片一式2張,分別以實貼及浮貼方式黏貼於申請書左上角。相片須6個月內拍攝之白色背景、五官清晰、露耳、脫帽、光面半身彩色相片,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須介於3.2至3.6公分、不得配戴有色及粗框眼鏡、嘴巴合閉不露齒。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來電(05)2831823轉23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