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邀集相關部會、社會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針對「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條文內容及方向進行研商。內政部表示,本次會議共達成兩項重要共識,包括各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公所在發生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始得發起公益勸募;以及非營利團體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儘管並未主動發起公益勸募,對國內或境外主動募款,但仍應納入公益勸募條例管理之範疇。至於會議中未達共識或未及討論的條文,將留至下次會議持續討論研商。
公益勸募條例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制定頒布實施,迄今已經超過五年,期間歷經四川大地震、八八風災以及日本強震海嘯等國內外重大天然災害。經立法委員多次質詢關切及媒體報導,社會各界咸認為公益勸募條例內容尚欠完備,仍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內政部轉述,與會人員認為,過去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各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公所多有發起勸募,但往往造成資源使用之分散或重疊,因此條文內容有必要增列「各級政府機關(構)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始得發起勸募。」。此一方向,獲得與會人士一致的共識。
對於部份非營利團體在發生重大災害時,雖未主動發起公益勸募,但仍被動接受國內或境外主動捐款,與會人士也一致贊同將其善款之使用納入公益勸募條例規範的範疇。因此,將增訂「非營利團體須擬具收受捐款使用計畫書,並應將其使用情形函報其設立立案之主管機關及公益勸募條例主管機關,並辦理公開徵信,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檢查其辦理情形及帳冊,以加強監督及管理密度。」等相關條文內容。
另外,內政部擬將現行法令規定,公益勸募團體應於發起勸募後「六個月內辦理公開徵信」之規定,改為「按月辦理公開徵信」,以昭社會公信。然由於與會之民間團體代表認為,如遇重大災害時,民間常有大筆捐款蜂擁而至,部分團體現行人力恐無法按月辦理公開徵信。因未獲共識,將留待下次會議併同未及討論條文持續研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