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夏玉華/新竹報導】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葉處長國居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葉處長進一步指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持有土地所有權期間內,有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可自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或有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亦可就其移轉土地部分,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