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夏玉華/新竹報導】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民眾反映,其所有車輛僅停放於路旁停車格,並未行駛於道路,為何會被處罰?
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若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即應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並不以『行駛狀態中』為必要,故民眾所有車輛雖僅停放在路旁停車格,因為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所以就會被處1倍罰鍰。
對此特別提醒民眾,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處罰鍰不輕,所以千萬不可以掉以輕心,如果車輛的使用牌照稅還沒有繳納,請儘速繳納,以免被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