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謝詠安/苗栗報導】一、酒類之必要標示項目有:
1.品牌名稱。
2.產品種類。
3.酒精成分。
4.進口酒之原產地。
5.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菸酒管理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6.容量。
7.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8.「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其他警語。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如:產製批號)。
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不符菸酒管理法標示規定之酒品,處販賣或轉讓者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從事酒品販賣業者不可不慎,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