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梁妙如/南投報導】縣府指出,日前新聞報導:「幼兒姓名取怪字,電腦打不出,可辦護照無法報戶口…」一事,依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同條第4項規定:「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前案民眾向草屯鎮戶政事務所申請長子初設戶籍登記時,取用之姓名第三字為字典所無,該所礙於法律已有明文規定,故請民眾取用字典有的字,再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民政處表示,民眾於辦理出生登記或改名登記時,偶而會申報較罕見的字體,如果是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符合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仍會依法受理。但是為了民眾以後使用姓名的便利性及正確性,民政處呼籲取用姓名時請使用常用及正確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