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記者頃y昇雲林報導】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 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 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不需再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業者或民眾可上網查詢最新登記資料,維護交易安全。至於各需用單位亦可透過e政府共通平台擷取 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方式處理,以資料庫分享之機制,加強橫向聯繫, 以替代營利事業聯合審查機制,登記機關於核准登記時以電子公文副 知稅捐、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便利其為主管法令之輔導
或管理。
因此,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商業登記採「登記與管理 分離」原則,將可簡化商業登記申辦流程,也可以提升行政效率,大 幅縮簡民眾申辦時間。※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