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須向主管機關申請野i
【記者頃y昇雲林報導】有很多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常因經費短缺必須對外「募款」,其原來立意良善,卻因為不諳法令,未提出募款計畫,未設立「專款專用」帳戶,導致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事實上「公益勸募」有一定的法律程序。
據內政部制定的「公益勸募條例」,可對外勸募的團體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而募集財物的勸募活動,應準備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野i。但勸募活動範圍涵誑™國,就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登記申請野i。
內政部社會司強調,未經野i不能發起募款,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財物,用途以用在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申請野i及補辦申請野i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野i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果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野i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募野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