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為整飭營建風氣及提昇工程品質,目前已對專任工程人員租牌情形加強查核作業,嚴格要求營造業所聘專任工程人員不得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且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如違反上開規定,本府將依營造業法有關規定移送主管機關懲戒。
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為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三、橋樑柱跨距15公尺以下。又依內政部98年7月9日台內中營字第0980806333號函說明二略示: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應以契約造價金額認定,並包含營業稅,請各營造業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受罰。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違反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違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至本府辦理變更登記;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請於15日內報請本府備查,並於3個月內另聘之;營造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3個月內至本府辦理停業註記,違者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懲處。聯絡人:建築管理科 科長 蘇文彬 521612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