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將於105年12月21日上午10時於署內籃球場舉辦犯罪所得之物即屬得沒收之物拍賣活動。
公告如下:日期:105年12月14日
文號:105年度變價字第1、2號
主旨:公告以現場喊價方法拍賣本署105年度變價字第1、2號偵查中查扣之如公告所示拍賣物品相關事項。
公告事項:
一、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10時0分許。
二、拍賣地點: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11號屏東地檢署籃球場。
三、拍賣原因:本次拍賣物為犯罪所得之物,屬得沒收之物,
且有喪失毀損之虞及不便保管情事,經被告請求,由屏檢依
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
變價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進行拍賣,賣得價金由地檢署保管。
四、拍賣物品:「拍賣物品之照片請至屏地檢外網及臉書(幸福.愛屏東-屏東地檢署)觀覽」
(一)TOYOTA廠牌型號7FD20/31368堆高機1台
1、廠商:TOYOTA
2、顏色:橘黃色
3、出廠年份:2004年
4、品質:該堆高機外觀及內裝維護均良好,出廠至今已12年
5、動產擔保:無
6、稅費及違規罰鍰:無
7、拍賣底價:15萬元
(二)車牌號碼:2033-E7號自小客車1部
1、廠商:福特六和
2、顏色:銀
3、出廠年月:2010年12月
4、排氣量(cc):1997
5、品質:此次該汽車其外觀及內裝維護尚良好、車齡約6年,車輛里程數為74701公里。
6、動產擔保:無。
7、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
東監理站105年12月5日高監屏站字第1050189178號函覆
本件車輛並無積欠牌照稅、燃料費、違規罰單。
8、拍賣底價:250,000元。
(三)車牌號碼:0939-E5號自小客車1部
1、廠商:SUZUKI
2、顏色:銀
3、車身式樣:SX4 HB GLX
4、出廠年月:2010年05月
5、排氣量(cc):1586
6、品質:此次該汽車其外觀僅有右前門有小凹陷外,其餘
設備均堪使用,車輛內裝維護普通,車齡約7年,里程數為91365公里。
7、動產擔保:無。
8、稅費及違規罰鍰: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5
年12月6日高市監費字第1050067635號函、高雄市稅捐稽
徵處105年12月7日高市稽消字第1050080057號函、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105年12月7日高市交裁決字第
10539606000函覆意旨,本件車輛並無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無滯欠使用牌照稅及無未結交通違規紀錄。
9、拍賣底價:120,000元 。
(四)鑽石項鍊(含舊項鍊)1條
拍賣底價:32,000元
(五)黃金手鍊+K金戒指
黃金手鍊重量:約1.28錢。
合併拍賣底價:6,500元。
五、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 月21 日9時起。
六、觀覽拍賣物之處所: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11號後門籃球場邊停車場。
七、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超過拍賣底價,現場出價最高,經當場公開呼叫 3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現場所出價款未達拍賣
底價者,得不予拍定。但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
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1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
拍賣價金。支付屏地檢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
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
,並應賠償地檢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臺灣銀行人員後
,再由屏檢開立正式收據予拍定人。
(六)確認拍定人已繳納拍賣價金後,即由拍定人現場自行取走
拍定標的物,地檢署不負保管責任。
(七)屏地檢於拍定後將發函監理單位解除車輛限制處分,拍定人
仍須自行前往監理單位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如該部車輛有
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等,拍
定人須先繳清始得辦理過戶登記,地檢署不予代辦車輛過戶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