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民眾電話詢問,民眾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並已繳納印花稅,因故解除契約,該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分局進一步說明:買賣不動契約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或不便貼印花稅票者得以大額繳款書繳納)。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的理由,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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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若有重、溢繳地方稅稅款,請善加利用直撥退稅,既省時又安全
恆春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重、溢繳地方稅稅款,只要申辦直撥退稅,退稅款即可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可免除納稅義務人持支票往返金融機構兌領之不便。
分局進一步說明:申辦地方稅直撥退稅,必須以納稅義務人(受退稅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且以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公司之存款帳戶為限,亦即退稅受款人之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須與存款帳戶開戶人相同。經同意適用長期約定轉帳代繳代退之納稅義務人(代退限本人帳戶),嗣後各該稅目如有重、溢繳退稅款時,該分局會主動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既省時又安全。
中、低收入戶或領有殘障手冊,可否減免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另依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前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具備貧民或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此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者,非屬上開規定及函釋減免對象,其房屋稅不得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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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命令解散另以同名申請設立登記並將土地移轉予後公司仍應依法課徵土地
增值稅
公司設立登記並取得土地,因公司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又以同公司名稱申請設立登記,並經配賦與前公司不同之公司統一編號,其原公司取得之土地,欲變更登記為同名之後公司,因屬兩個不同營業主體間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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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所有的自用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符合政府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之住宅,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以減輕稅負。
進一步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國內貧民及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依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但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住宅,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低收入戶之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免徵房屋稅。
特別提醒,房屋稅係按月核課,低收入戶收到公所核發之低收入證明時,請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15日以前申請,當月適用,16日以後申請,次月起適用,越早申請越早減輕房屋稅負擔。
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稅務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77-9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