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法定空地無償供道路使用不能免徵地價稅
東港分局表示,鄉民鄭先生質疑所有土地,地上除建築物使用外,空地部分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為何不能免徵地價稅?
分局說明: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不屬免徵地價稅範圍。因此,依建築法規建造房屋所必須留設的法定空地,縱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事實,仍不能免徵地價稅。
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非屬法定空地,且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可在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請免稅,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何查詢電子發票證明聯的消費明細?
日前有位民眾前來詢問拿到電子發票證明聯如何查詢消費明細呢?
東港分局表示,可以透過手機下載的雲端發票APP來掃描電子發票證明聯上的QR Code,除了可查詢消費明細外,亦可自動對獎,惟中獎後仍需持電子發票證明聯領獎,另外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點選【電子發票全民稽核】,輸入發票號碼、日期及隨機碼,即可顯示發票明細資料囉。
房屋建造完成前,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應申報契稅
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分局進一步說明,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於建造完成,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買賣或贈與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若您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建房屋供住家使用,為何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據財政部頒定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加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則屬供自住使用,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不符合上述規定者,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分局進一步說明,新建房屋雖供自住使用,惟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房屋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只能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而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分局提醒民眾,個人所有的住家房屋因超過全國自住房屋3戶之限制,而適用非自住稅率之房屋,如欲選擇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應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應同時聲明放棄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其中一戶已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