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財政部於106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下稱本標準),主要修正第3條,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得適用房屋稅稅率1.2%。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房屋稅率為1.2%,與自住者相同,較出租供住家用房屋適用之房屋稅稅率(1.5%至3.6%)為低。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可逕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
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稽徵機關亦會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經教育部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或其他相關法規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財團法人所設私立大專校院,其房地經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依據財政部107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0730200號令:「學校財團法人所設之私立大專校院經教育部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或其他相關法規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將其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房地,信託登記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屬自益信託且房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嗣信託關係消滅,辦理信託塗銷登記者,亦同。」
是以,該等房地因信託登記或塗銷登記者,如係屬自益信託且均未變更使用情形,可免再向稅捐單位重新提出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申請,仍可繼續適用相關減免規定。
低收入戶所有的自用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符合政府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所有房屋,如無出租、無營業且供其或戶內親屬居住使用者,可以申請免徵房屋稅,以減輕租稅負擔,但是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則不符免徵房屋稅規定。
屏縣府稅務局呼籲民眾,如有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且自住房屋有繳納房屋稅者,請記得取得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後,儘快向稅務局申請免徵房屋稅,經核准免徵後,次年如經查調社會局資料,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且房屋未變更使用者,則不需再申請,可繼續免徵;但如已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或房屋已變更使用,將自不符免稅要件之次月起恢復課徵房屋稅。